甬财社〔2023〕37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市级医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22〕10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2023年中央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收到上述款项后,收入列“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科目见附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紧缺人员培训和县乡村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等工作。 二、此次下达资金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1.2023年中央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3年中央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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