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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2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3-28 10: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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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各部门(单位), 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做好2022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22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3号)有关要求,现就2022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市财政及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组织本级各部门(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规定,编制本部门(单位)2022年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市财政及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8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66号)规定,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2022年地区合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二、工作要求

        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是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透明度、改进政府绩效管理、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各部门(单位)应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各项规定,按照财政部“十四五”期间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扎实有序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促进整体协同。严格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市级各主管部门应高效合理安排布置、编制、审核、报送等环节的工作,压实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好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与部门决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之间的数据衔接。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国库部门与资产、债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国有资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等之间的数据衔接,推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二)狠抓基础管理,夯实编制基础。市级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时规范账务处理、细化核算内容、加强日常对账,扎实做好政府股权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核算,着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尚未入账的资产负债应及时确认入账,全面清理历史债权债务,及时处置财务挂账,防控财务风险。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财政总会计制度,规范核算反映代表政府持有的相关企业的出资人权益、地方政府债券、举借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督促部门(单位)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夯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三)准确界定编制主体,规范编制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操作指南规定,认真梳理本地应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完善编制单位基础信息,将部门及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对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合并范围的通知》(财办库〔2021〕182号)规定确定所属关系,准确把握合并级次,确保不重不漏。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开发区(含园区)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开发区地方政府的本级综合财务报告合并范围,与预决算管理相衔接。

        (四)落实对账抵销要求,做好抵销工作。市级各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及相关规定,组织做好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工作。积极配合市本级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认真开展部门与财政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交易事项信息的采集、分类、整理及核对,对存在的差异应准确查找原因,及时处理。

        (五)加强质量把关,压紧压实编审责任。市级各部门(单位)作为报告编制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优化编审流程,细化审核内容,杜绝基础性错误,及时纠正审核、审计发现的问题,切实提高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厘清不同审核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审核流程,创新审核方式,提高审核效果。积极配合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对于审计发现的国库管理方面的问题,要立行立改、即知即改;对于其他方面的问题,要协调督促部门(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加强管理。

        三、报送要求

        (一)市级各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4月25日前将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门各归口业务处室,处室对主管部门上报的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检查抵销分录的正确性,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主管部门重新修改,核对无误后将电子数据报送给市财政局国库局。

        (二)各区(县、市)财政局应于2023年5月30日前将本辖区合并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版)、编制工作总结(电子版)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局。工作总结包括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

        四、其他事项

        (一)编报工作方案。具体编报工作方案参照《关于做好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甬财政发〔2020〕394号)附件内容。

        (二)开展集中汇审及绩效考评。市财政局国库局将在市级各主管部门、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报送2022年度政府财务报告后,适时组织会审工作,并根据相关文件对报送及时性和报送质量等情况进行考评。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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