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专发〔2022 〕46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浙江省深化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4日
浙江省深化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总体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1〕3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2年豆粕减量替代行动方案>的通知》(农牧便函〔2022〕1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江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1〕253 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
一、总体思路
以绿色发展为方向,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按照“巩固、提升、扩面”要求,进一步巩固全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以下简称“两化”)三年试点行动成果,完善“两化”监测评估体系,构建“两化”监管长效机制,实现“两化”技术应用规模养殖场全覆盖,努力把“两化”行动打造成为推进浙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标志性成果。
二、主要目标
以生猪、蛋鸡、肉鸡、蛋鸭、肉鸭、奶牛、肉牛、羊等畜禽品种为重点,在已有三年试点行动的基础上,分层次、梯度式推进规模养殖场“两化”技术应用全覆盖。
(一)兽用抗菌药减量化。
到2025年,实现规模养殖场兽用抗菌药减量化技术应用全覆盖,包括主体培训全覆盖、现场技术指导服务全覆盖、兽药采购记录全覆盖、“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全覆盖、线上自评全覆盖。建设省级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达标场2000家以上,包括巩固减量化示范场建设成果70家以上、提升减量化试点场900家以上、扩面建设减量化达标场1030家以上;单位动物产品用药量减少10%以上。各市争取至少1个县(市、区)入选农业农村部“工作开展有力、养殖减抗效果突出的县(市、区)”通报表扬名单,至少10家养殖场(舟山市至少3家)获得部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场”标识。
(二)饲料环保化。
到2025年,实现规模猪场饲料环保化技术应用全覆盖,包括主体培训全覆盖、现场技术指导服务全覆盖、育肥猪饲料粗蛋白和铜锌含量摸底全覆盖、线上自评全覆盖。育肥猪饲料中粗蛋白和铜锌指标达到省《环保节约型猪配合饲料》团体标准的规模猪场达到500家以上,包括巩固环保化示范场建设成果40家以上、提升环保化试点场200家以上、扩面建设环保化养殖场300家以上。每个市新建省级饲料环保化示范场5家以上(舟山市1家以上)。
三、技术路径
(一)兽用抗菌药减量化。重点做好“禁、防、减、替”。
1.“禁”,即禁止使用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及其他禁用物质。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第194号公告规定,全面落实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措施。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品、假劣兽药。
2.“防”,即有效防范动物疫病发生传播风险。改善养殖场所物理隔离、消毒设施等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执行生物安全防护措施,积极实施动物疫病免疫。把好种源关,积极选取抗病力强的优良品种和优质种畜禽供应企业,严格按批次检查检测苗种健康状况。实行精细化饲养管理,科学制定饲料配方,保障营养供给,提高畜禽个体抵抗力和群体健康水平。
3.“减”,即减少不规范的预防治疗用药。加强兽医技术人员配备,通过聘用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委托社会化服务机构等方式规范开展动物诊疗。全面建立并落实兽用抗菌药规范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休药期等管理规定。开展养殖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强化结果分析应用。综合动物临床症状、用药指征、药敏试验结果等指标,科学制定用药方案。按照审慎用药、分级分类用药原则,合理选择抗菌药,规范联合用药并实施轮换用药。增加动物个体精准治疗用药,减少动物群体预防治疗用药。
4.“替”,即选用合适的替抗产品。在规范用药、科学用药的基础上,支持研究应用中兽药、微生态制剂、多(寡)糖类、酶制剂、酸度调节剂等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进一步减少抗菌药物使用。
(二)饲料环保化。重点做好“控、准、减”。
1.“控”,即抓好饲料质量管控。制定并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采购、仓储、加工、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规范台账记录,实现饲料使用质量管理可控可溯。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第307号公告规定,加强自配饲料加工质量管理,规范自配饲料使用。鼓励猪场使用商品化配合饲料。
2.“准”,即实施精准配方管理。参照省团体标准,综合生猪品种、猪场环境、猪群健康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分饲养阶段,合理测算各阶段生猪营养需求,精准制定日粮配方。采用氨基酸平衡理论配制低蛋白日粮,降低饲料中的氮含量。
3.“减”,即减少氮、铜、锌等元素的排放。支持研究应用发酵饲料、酶制剂、酸化剂、微生态制剂、有机微量元素等产品,改善生猪肠道健康和免疫调控状况,促进氮、铜、锌等元素的吸收和利用,减少粪便产生及粪便中上述物质的排放。
四、主要措施
(一)夯实绿色养殖基础。压实养殖场主体责任,督促养殖场全面落实兽药饲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实施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指导养殖场系统排查投入品使用的短板弱项,建立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提升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养殖场在完善基础设施、增强技术力量配备上加大投入,在改良饲养方式上开展探索。引导养殖场使用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省兽药追溯平台等,完善兽药饲料使用台账。到2025年,养殖场建立单位动物产品用药量和育肥猪饲料粗蛋白、铜锌底数档案。
(二)推动技术服务常态化。制定年度“两化”专项服务计划,通过线上直播、线下集中、现场指导等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开展“两化”技术培训服务。依托基层管理队伍、科研院所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组建片区兽药饲料技术服务队伍,为养殖场提供技术服务。重点开展合理用药、药敏试验、环保型饲料应用等专题培训,提升养殖场药敏结果应用能力和环保型饲料科学配制能力。
(三)强化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开展生猪肠道健康营养调控、生猪机体特异性与非特异性调节、生猪低蛋白日粮精准配制等技术集成研究,制定细菌耐药性快速检测标准。突出耐药性监测结果应用,健全科学用药量化指标体系。深化环保型饲料使用效果调研,完善规模猪场饲料环保化技术规范。筛选推介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和环保型饲料产品。开发应用线上兽医辅助诊疗系统,提升养殖场动物疫病诊疗水平。强化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技术指导,保障检测工作质量。
(四)完善监测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以“两化”需求为核心的监测指标和检测方法,搭建畜禽养殖全覆盖监测网络(具体办法另行发文)。综合单位动物产品用药量、细菌耐药性、投入品质量、兽药残留及育肥猪饲料和粪便中氮铜锌含量等指标,开展畜禽养殖用药用料调研评估。优化养殖废弃物中投入品残留监控方案,加强残留投入品环境影响风险预警。用好细菌耐药性部门监测和养殖场自检两项结果,摸清省内动物源细菌耐药性变化发展趋势,强化区域性用药风险分析和临床用药指导。建立实施养殖投入品使用风险监测长效机制。
(五)加强动态监管和典型挖掘。建立养殖场自评和部门评价相结合的“两化”动态评估机制,科学评定养殖场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实施风险赋码管理。开展“两化”“回头看”行动,加大对问题隐患场点的抽查抽检力度,督促问题落实整改。加强“两化”示范场和达标场动态监管,对不再符合“两化”建设标准的养殖场将撤销其相关称号(具体办法另行发文)。强化典型案例提炼总结和示范推广,针对中小规模场的典型经验总结各市每年应不少于6个。
(六)提升行业全链条数字化管理效能。加快打造以“两化”为牵引,汇聚行政许可、日常监管、抽检监测等监管全要素的兽药饲料行业全链条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数字化应用场景,实施风险分级监管。推动“两化”主体建档、监测预警、问题整改、综合评估等全功能线上管理,为实施养殖场风险赋码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开发绿色环保饲料产品线上交流平台,畅通饲料供应链信息渠道。联通动物或动物产品出栏(上市)数据,构建养殖场单位动物产品用药量智能计算模块。重构兽药追溯系统,提升追溯信息采集效能,力争到2025年底,上传兽药采购追溯信息的养殖场达到1000家以上。
(七)强化行业底线监管。开展兽药饲料全行业质量安全风险排查,加大薄弱环节和重点隐患的整治提升力度。加强检打联动,强化行刑衔接,坚决打击网络经营假劣兽药、制售使用促生长类抗菌药物饲料添加剂、饲料中超量添加铜锌等矿物元素、兽药饲料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五、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1.省级统筹推进全省“两化”行动,制定评价标准,发布省级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达标场和饲料环保化示范场名单,负责对需要使用部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场”标识养殖场和饲料环保化示范场的评价工作。
2.各市、县(市、区)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两化”行动。市级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省级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达标场评价和规模猪场饲料环保化成效认定等具体工作,统一报送省级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达标场名单和饲料环保化成效符合要求的规模猪场名单。
(二)进度安排。
行动实施时间为2022—2025年。具体安排如下:
1.部署阶段(2022年11月—12月)。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两化”行动实施方案,做到重点突出、分级分类、有序安排。各县(市、区)要以规模养殖场为单元建立台账,明确具体责任人和联络人,指导养殖场制定“两化”实施计划。2022年12月底前各市将实施方案报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
2.推进阶段(2023年1月—2025年6月)。各地按照“两化”行动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举措落实落地落细。2023—2024年各市每年行动任务完成量原则上不少于总任务的40%,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任务。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典型材料和有关意见建议随时报送。
3.总结阶段(2025年7月—12月)。全面总结“两化”行动工作情况,系统评估全省“两化”建设成效,梳理完善“两化”典型案例和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深化“两化”长效机制建设,巩固行动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两化”行动实施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系统内行业监管、技术支撑、综合执法等部门职责分工,健全联席会商、联合办案等部门协作机制,合力推进“两化”行动。加大考核力度,将“两化”行动情况纳入乡村振兴、食品药品安全等考核范畴,并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财政保障。各地要加大“两化”工作支持力度,争取地方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好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及其他项目资金,重点保障“两化”监测跟踪、评估等工作。
(三)完善激励政策。对“两化”措施扎实、成效显着的规模养殖场,可通过“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财政扶持,并优先申报安排部省级有关建设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施兽用中药等抗菌药替代品和环保型饲料补贴制度。获得部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场”标识的养殖场和省级饲料环保化示范场,将在省农博会、“浙农优品”等平台宣传推广。
联系人及电话:厅畜牧兽医处洪杰,0571-86757805;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赵琪,0571-86759507。
附件:1.浙江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达标场评价细则
2.浙江省饲料环保化示范场评价细则
3.“两化”行动任务分配表
4.“两化”行动规模养殖场标准
附件1
浙江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达标场评价细则
一、 《浙江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达标场评价标准》
包括重点项和否决项两部分,其中重点项部分包括4个方面32项条款,满分100分,否决项部分包括不予推荐的3类情况。经检查、赋分和评价,总分达到80分及以上,且不出现否决项部分的情况的,推荐为“浙江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达标场”;否则,暂不做推荐。
(一)重点项部分。
序号 | 评价条款 | 打分标准 | 分值 | ||
1 | 养殖场基本条件 | 兽医人员及兽医技术服务 | 兽医人员配备或兽医技术服务保障情况 | 养殖场一般应配备执业兽医或中专以上兽医专业人员,或应有其他稳定、可靠的兽医技术服务 | 2 |
兽医人员应具有相当的诊疗能力 | 兽医人员应具备依据动物行为表现、发病症状、临床检查和必要的病理剖检等做出初步诊断能力 | 2 | |||
兽医人员合理使用抗菌药的水平和能力 | 兽医人员能依据动物发病状况、用药指征和药物敏感性结果合理选择抗菌药并制定用药方案 | 2 | |||
兽医诊疗条件 | 具备兽医诊疗场所及必要的兽医诊疗设施设备 | 养殖场一般应设有兽医人员办公及诊疗、化验的场所,应配备与开展一般诊疗、化验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bt365备用网站_365bet开户官网_365heart | 2 | ||
具备一定诊疗、化验工作能力 | 能够开展常规的临床检验、生化检验和必要的血清学检验工作 | 2 | |||
具备必要的病理学诊断和药敏试验能力或相关技术服务 | 能够开展病理学诊断、抗菌药敏感性试验,包括社会化技术服务,并能将相关试验结果用于指导选择用药 | 2 | |||
兽药储存条件 | 应具备必要的药物储存场所 | 一般应设有温度可控的、独立的药房(或与库房一体)及冰柜等设施,以保证储存药品的质量 | 2 | ||
生物安全保障 | 养殖场选址与内部区划的隔离和畜禽舍环境的控制 | 养殖场与交通干线、居民区、屠宰场及其他养殖场有一定距离;场区内净道与污道无交叉;能有效控制畜禽舍环境 | 2 | ||
具备可靠的消毒设施情况 | 车辆、人员通道,生产区入口,畜禽舍入口等关键位置均应设有消毒设施 | 2 | |||
有可靠的粪污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 应有行之有效的粪污清理设施,能保证畜舍及场区整洁;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设施或纳入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 | 1 | |||
2 | 养殖场基本制度 |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 应有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人员、物料进出管理,动物引进,消毒管理,环境卫生,饲养员管理,免疫计划落实,病死动物剖检及无害化处理等 | 5 | |
兽药供应商评估制度 | 应有兽药供应商评估制度,基本内容包括不同供应商产品质量、疗效、性价比及不良反应等的评价 | 1 | |||
兽药出入库管理制度 | 应有兽药出入库管理制度,基本内容包括出入库登记、分别按流水和品种建账、凭单出入库及凭证存档、定期盘库、盘存账物平衡、上传二维码、抗菌药(包括加药饲料)专账管理等 | 3 | |||
兽医诊断与用药制度 | 应有兽医诊断与用药制度,基本内容包括兽医岗位职责、兽医工作规范、国家制度落实(禁用药管理、处方药管理、兽医处方管理、休药期管理)以及规范用药相关内容 | 3 | |||
记录制度 | 应有记录制度,基本内容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应建立记录的岗位、环节、事件,二是保证记录准确性和真实性,要求做到可查找、可统计、可追溯,三是记录管理,如责任人签名、存档时间等 | 3 | |||
其他制度 | 除上述制度外,还应有其他配套的制度,如卫生制度、免疫接种制度、饲料及饲料加工、档案管理等 | 2 | |||
3 | 相关记录 | 兽用抗菌药出入库记录 | 有抗菌药物的购入、领用、库存等一系列记录 | 所有兽用抗菌药(包括加药饲料)的购入、领用及库存,均应有完整的记录 | 3 |
相关记录内容完整 | 记录内容应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含量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 | 3 | |||
记录账物平衡 | 要做到账物平衡 | 2 | |||
兽医诊疗记录 | 兽医诊疗记录 | 治疗性用药均应有完整的兽医诊疗记录 | 5 | ||
诊疗记录内容 | 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疾病症状、检查、诊断、用药及转归情况 | 2 | |||
动物解剖记录 | 应有病死动物或典型病例剖检记录,包括大体剖检和必要的病理解剖学检查 | 2 | |||
药物敏感性试验记录 | 应有药物敏感性试验记录 | 1 | |||
兽医处方记录 | 抗菌药的使用应有兽医处方记录,包括用药对象及其数量、诊断结果、兽药名称、剂量、疗程和必要的休药期提示 | 1 | |||
用药记录 | 完整的用药记录 | 用药记录完整,特别是兽用抗菌药,包括加药饲料的用药记录完整 | 5 | ||
用药记录内容 | 用药记录内容应详实,应具体到品种、规格、使用量和用药次数,且与兽医诊疗、处方、药房用药记录一致 | 5 | |||
其他记录 | 其他相关记录 | 包括环境卫生、消毒、人员及车辆出入、疫苗接种等记录,各项管理制度能得到有效的落实 | 4 | ||
4 | 减量化行动效果 | 单位畜禽产品抗菌药使用量(以下简称单位产品用药量) | 单位产品用药量规定水平。按每生产1吨畜禽产品(毛重)抗菌药的使用量计算,应分别控制在鸡蛋、鸭蛋100 g,肉鸡、肉鸭100 g(生长期不超过60天)或120 g (生长期超过60天),生猪150 g,肉羊、肉牛100 g,牛奶50 g以内 | 提交兽用抗菌药物使用减量化情况报告,且内容须包括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与抗菌药使用总体情况、养殖批次统计情况 | 4 |
单位产品用药量控制在规定要求内,得6分;单位产品用药量超出规定要求,且超出量不超过要求的120%,得4分;单位产品用药量超出规定要求,且超出量为规定要求的120%—150%,得2分;单位产品用药量超出规定要求,且超出量为规定要求的150%以上,得1分 | 6 | ||||
减量化行动前后对比 | 行动前后对比,单位产品用药量环比。如果单位产品用药量没有达到相关要求,行动前后环比应相应降低 | 提交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情况报告,且内容包括当年和前一年的动物产品产出量和抗菌药使用量,以及单位动物产品产出的抗菌药使用量数据 | 4 | ||
单位产品用药量已经控制在规定要求内,得6分;单位产品用药量未达到相关要求,试点前后环比降低50%以上,得6分;单位产品用药量未达到相关要求,行动前后环比降低20%—50%,得4分;单位产品用药量未达到相关要求,行动前后环比降低不足20%或没有降低的,得2分 | 6 | ||||
养殖场积极参加减量化行动,主动制定减量化行动方案,并定期开展自查自评 | 制定减抗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 制定减抗方案并能够积极组织实施,定期开展自查和自我评价 | 4 | ||
行动前后养殖效益对比 | 对行动前后一定时段内(各12个月以上),养殖场死淘率、主要疾病的发病率、用药成本等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 3 | |||
减抗经验及具体措施的总结 | 分析总结中药产品、免疫增强剂或其他替代产品或措施实施情况;对于自繁自养以及出售仔雏的养殖场,应提供种畜禽养殖及仔雏产出数量、兽用抗菌药使用情况的分析总结 | 4 |
(二)否决项部分。
1.未做出“兽药规范使用”承诺的;
2.养殖场近3年内存在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被检出畜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的,或不配合监测抽样工作的,或存在记录不真实、样品造假等情况的;
3.养殖场近3年内在环境控制、动物防疫、粪污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养殖场减量化达标评价须提供的材料
(一)养殖场自评报告。
养殖场对照《浙江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达标场评价标准》开展自评,逐项赋分并说明赋分依据,填写自评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养殖场标明未使用兽用抗菌药的,应说明防治细菌性感染的具体措施和抗菌药替代品的使用情况。
(二)养殖场实施兽用抗菌药减量化情况报告。
养殖场应提供实施减量化一年来兽用抗菌药减量化使用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与抗菌药使用总体情况
从全场总体水平上,提供并统计全年(顺延年,如2021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19日)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总量及同期兽用抗菌药使用总量(以原料为统计口径),分别填写表1-2。计算单位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的抗菌药使用量。
表1 实施减抗一年间全场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量汇总
育雏/仔/羔/犊数 (只/头) | 育成数 (只/头) | 出栏数 (只/头) | 出栏(产蛋/奶)量 (吨) |
表2 实施减抗一年间全场抗菌制剂使用量汇总
抗菌药名称 | 规格 | 制剂使用量 | 制剂折合原料量/Kg |
例:恩诺沙星粉 | 10% | 1Kg/袋×240袋 | 24.00 |
合计: |
注:抗菌药名称须填写兽药通用名称,以下同。
2.按养殖批次统计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及兽用抗菌药使用情况
按不同饲养阶段,以特定养殖批次为统计单位,统计动物育雏(仔/羔/犊)期、育成期或肥育期(产蛋期/产奶期)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及以原料为统计口径的抗菌药(包括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不同情况、不同批次分别统计。
表3 同养殖批次动物产出与抗菌药使用情况(育雏/仔/羔/犊期、育成期)
动物种类 | 饲养阶段:育雏/仔/羔/犊期 育成期 | |||
起止时间 | / | 起始数量: 只、头 | 终末数量: 只、头 | |
时 间 | 抗菌药通用名称 | 规格 | 使用量 | 制剂折合原料药用量/kg |
例:201×年×月 | 恩诺沙星粉 | 10% | 1Kg/袋×240袋 | 24.00 |
合计: kg |
表4 肥育期同养殖批次动物产出与抗菌药使用情况(肉鸡、肉鸭、生猪)
动物种类 | 饲养阶段:肥育期 | |||
起止时间 | / | 起始数量: 只、头 | 终末数量: 只、头 | |
时 间 | 抗菌药通用名称 | 规格 | 使用量 | 制剂折合原料药用量/kg |
201×年×月 | 恩诺沙星粉 | 10% | 1Kg/袋×240袋 | 24.00 |
…… | ||||
合计: kg |
表5 肉牛、肉羊肥育期出栏量与抗菌药使用情况
动物种类 | 饲养阶段:肥育期 | |||
起止时间 | / | 起止数量: / | 出栏总重量: 吨 | |
时 间 | 抗菌药通用名称 | 规格 | 使用量 | 制剂折合原料药用量/kg |
201×年×月 | 注射用硫酸卡那霉素 | 2g(200万单位) | 10瓶/盒×180盒 | 3.60 |
…… | ||||
合计: kg |
表6 奶牛产奶期、蛋鸡、蛋鸭产蛋期动物产品产出与抗菌药使用情况
动物种类 | 奶牛( ) 蛋鸡( ) | 饲养阶段:产蛋期( ) 产奶期( ) | ||
起止时间 | / | 起止数量: / | 产蛋/奶量 吨 | |
时 间 | 抗菌药通用名称 | 规格 | 使用量 | 制剂折合原料药用量/kg |
…… | ||||
合计: kg |
(3)与实施减量化行动前一年(顺延年)相比,单位动物产品产出的抗菌药使用量如何?请提供详实数据,包括当年和前一年的动物产品产出量和抗菌药使用量。
3.养殖场在减抗养殖和健康养殖方面的主要措施和经验总结。
包括在环境及环境控制、饲养管理、制度建设、抗菌药替代方案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三、评价方式
市、县(市、区)负责组织开展养殖场减量化成效自评工作,鼓励养殖场使用“两化”数字化系统开展自评。自评结果符合要求的养殖场,由各市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价。评价时应听取养殖场情况介绍,查阅减量化实施相关记录,核算养殖场单位动物产品用药量等指标,并结合日常检查、产品抽检等情况,对照《浙江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达标场评价标准》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达标场推荐名单。
附件2
浙江省饲料环保化示范场评价细则
一、《浙江省饲料环保化示范场评价标准》
包括重点项和否决项两部分,其中重点项部分包括9项条款,满分100分,否决项部分包括不予推荐的3类情况。经检查、赋分和评价,总分达到85分及以上(只用商品化配合饲料的猪场,第3项和第4项直接得满分),且不出现否决项部分的情况的,推荐为“浙江省饲料环保化示范场”;否则,暂不做推荐。
(一)重点项部分。
序号 | 评价条款 | 打分标准 | 分值 |
1 | 已落实专人负责饲料环保化相关管理工作。(5分) | 有明确负责人 | 2 |
组织管理到位,协调沟通有力 | 3 | ||
2 | 饲料仓储符合质量安全管理要求。(10分) | 设有独立的饲料储存仓库,不同的饲料产品分区分类堆放并做好标识 | 4 |
饲料储存仓库(储料塔)与养殖规模相适应 | 3 | ||
饲料储存仓库(储料塔)配备防潮、避光、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设备 | 3 | ||
3 | 自配饲料加工设施设备符合质量安全管理要求。(10分) | 饲料加工场地独立,与养殖场有一定的距离 | 3 |
有防虫防鼠防鸟和粉尘防爆设施 | 2 | ||
配备常规的粉碎、混合设备 | 2 | ||
配备膨化、制粒等设备 | 3 | ||
4 | 自配饲料加工符合质量安全管理要求。(10分) | 参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饲料加工,管理制度基本健全 | 3 |
加工工艺合理 | 2 | ||
记录较完整且可追溯 | 2 | ||
对原料和成品的质量有必要的检测记录(含委托) | 3 | ||
5 | 能参照浙江省《环保节约型猪配合饲料》团体标准细分育肥猪饲养阶段。(15分) | 细分阶段数在3个(含)以上(团标中育肥期的第3、第4阶段可以合并) | 8 |
上述各阶段的体重分布与团标基本相符 | 7 | ||
6 | 能科学测算生猪育肥期各细分阶段营养需求并制定相应阶段日粮配方。(15分) | 科学测算本场生猪育肥期各细分阶段营养需求 | 8 |
制定符合需求的日粮配方 | 7 | ||
7 | 按要求对生猪育肥期饲料饲喂效果开展评估。(15分) | 按要求开展饲喂效果评估 | 7 |
能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日粮配方 | 8 | ||
8 | 已建立饲料供应商评估、采购验收、入出库及仓储、自配饲料加工、饲料饲喂等配套管理制度,且制度内容与实际执行相一致。(10分) | 建立了健全的制度体系 | 4 |
实际执行与制度内容相符 | 6 | ||
9 | 饲料合格供应商名录、采购验收、入出库、自配饲料加工、饲料饲喂等记录的要素符合要求,内容完整,且账实相符。(10分) | 记录要素完备、内容完整 | 4 |
记录与实际相符,各环节记录能相互对应 | 6 |
(二)否决项部分。
1.育肥猪(≥25kg)饲料中粗蛋白、铜锌含量不符合浙江省《环保节约型猪配合饲料》团体标准的;
2.养殖场近3年内存在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被检出畜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的,或不配合监测抽样工作的,或存在记录不真实、样品造假等情况的;
3.养殖场近3年内在环境控制、动物防疫、粪污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规模猪场环保化达标评价须提供的材料
(一)养殖场自评报告。
养殖场对照《浙江省饲料环保化示范场评价标准》开展自评,逐项赋分并说明赋分依据,填写自评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提供饲料中粗蛋白、铜锌含量检测报告。
(三)养殖场开展饲料环保化工作的主要措施和经验总结。
三、评价方式
市、县(市、区)负责组织开展规模猪场饲料环保化示范场创建申报工作,负责对创建情况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规模猪场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省级组建的专家组负责对养殖场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评审意见。在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的基础上,确定省级饲料环保化示范场名单。附件3
“两化”行动任务分配表
地市 | 省级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达标场建设数(个) | 饲料环保化达到省团体标准的场点建设数(个) | ||||||||
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猪场 | 设计年出栏 30000 只以上肉鸡场 | 设计存栏 10000 只以上蛋鸡场 | 设计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场 | 设计年出栏50头以上肉牛场 | 设计年出栏/存栏500头以上羊场 | 设计年出栏30000只以上肉鸭场 | 设计存栏 10000 只以上蛋鸭场 | 小计 | 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猪场 | |
杭州市 | 86 | 11 | 56 | 3 | 1 | 43 | 3 | 1 | 204 | 72 |
宁波市 | 75 | 4 | 8 | 4 | 5 | 8 | 0 | 4 | 108 | 68 |
温州市 | 96 | 72 | 8 | 3 | 13 | 3 | 3 | 9 | 207 | 52 |
湖州市 | 26 | 70 | 14 | 1 | 0 | 41 | 1 | 3 | 156 | 22 |
嘉兴市 | 15 | 158 | 12 | 1 | 0 | 27 | 4 bt365备用网站_365bet开户官网_365heart | 2 | 219 | 24 |
绍兴市 | 118 | 6 | 5 | 1 | 0 | 12 | 4 | 10 | 156 | 60 |
金华市 | 173 | 20 | 21 | 9 | 5 | 8 | 5 | 17 | 258 | 93 |
衢州市 | 190 | 155 | 12 | 1 | 15 | 5 | 24 | 15 | 417 | 86 |
舟山市 | 6 | 0 | 1 | 0 | 0 | 0 | 0 | 0 | 7 | 5 |
台州市 | 74 | 36 | 4 | 2 | 5 | 3 | 0 | 8 | 132 | 39 |
丽水市 | 110 | 6 | 9 | 0 | 6 | 10 | 0 | 2 | 143 | 49 |
合计 | 969 | 538 | 150 | 25 | 50 | 160 | 44 | 71 | 2007 | 570 |
注:2023年和2024年各完成总任务数的40%,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任务。
附件4
“两化”行动规模养殖场标准
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猪场、设计年出栏30000只以上肉鸡场、设计存栏10000只以上蛋鸡场、设计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场、设计年出栏50头以上肉牛场、设计年出栏/存栏500头以上羊场、设计年出栏30000只以上肉鸭场、设计存栏10000只以上蛋鸭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