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农业园区管委会:
为促进乡村产业平台提档升级,高质量建设农业强市,打造更高品质的“田园城市、都市乡村”新风貌,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宁波市乡村产业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2〕108号),决定开展2023年宁波市乡村产业资金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来示范农业园区和都市农业公园区域范围内示范项目
(一)申报对象。列入2022年、2023年创建的市级未来示范农业园区和都市农业公园区域范围内的相关项目实施主体。其中公共服务中心、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申报主体要求为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等政府投入。农业经营主体技改项目申报主体为相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建项目建设未完成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二)建设内容。总体上参照甬农发〔2022〕108号文件执行。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上在2023-2024年之间,单个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三)补助标准。按照甬农发〔2022〕108号文件执行,其中,单个未来示范农业园区或都市农业公园累计政府投入市级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二、农业经营主体技改项目
(一)申报对象。按照甬农发〔2022〕108号文件执行。
(二)建设内容。具体按照甬农发〔2022〕108号文件执行。项目起始时间在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申报项目可以为已建或在建项目。项目涉及的发票、支付凭证等原则上要符合项目实施起始日期要求。
(三)补助标准。按照甬农发〔2022〕108号文件执行,对于单价低于2万元但属于成套设备或部分低于2万的附属配套设备可列入补助范围。单价低于2万元的成套或附属配套设备可以在项目内容明细表中以单价形式填报,但需进行备注说明。
三、乡村产业数字赋能项目
(一)申报对象。市级及以上数字农业工厂、省级未来农场。同一主体一年内原则上限申报一个项目,在建项目未完成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二)建设内容。具体按照甬农发〔2022〕108号文件执行。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项目起始时间在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单个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三)补助标准。按照甬农发〔2022〕108号文件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申报。根据甬农发〔2022〕108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项目实施主体填报申报表,提供营业执照及项目相关材料,报区(县、市)农业农村局,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负主体责任,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操作性强,建设内容明确、翔实,确保填报数据准确无误,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项目申报主体要认真对照方案和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确保各项建设内容符合要求,各区(县、市)要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重点对申报主体条件、建设内容、建设期限等进行审核把关,完成时间在2023年10月底前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
(三)及时报送材料。申报项目以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名义于4月7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正式申报文件和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产业发展与市场信息处童建松;联系电话:89184257。
附件: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申报2023年宁波市乡村产业振兴资金项目的通知(正式).docx
1.2023年宁波市乡村产业资金项目申报表
2.2023年宁波市乡村产业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