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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2-07-27 16:06 点击量: 

        制定政府规章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人民政府重大的制度建设和决策行为。科学编制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有利于合理利用立法资源、保证立法质量、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稳定性和有序性,更好地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宁波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规章项目)》的编制过程

        为了做好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规章项目)的编制工作,市司法局于2021年9月印发了《宁波市司法局关于申报2022年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通知》。根据各部门申报情况,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编制动态,参考2021年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规章项目)调研论证结果、立法后评估结果以及规章清理结果,市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就申报项目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条件成熟程度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沟通与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宁波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计划(草案)》于3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通过,并于5月12日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研究审定,又作了修改完善后,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合并编制形成《宁波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2年7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波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甬政发【2022】32号)。

        二、坚持共富先行和提升基层治理原则

        《计划(草案)》在编制中,对规章建议项目的确定遵循了坚持共富先行和提升基层治理原则。一是立足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目标,对与共富要求不相一致的现行规章进行修订、修改或废止。二是立足全面构建基层治理新体系,贯彻“基层治理提升年”的实际需求,遵循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体现特色、切实可行的原则。

        三、体现“立、改、废”统筹安排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规章项目)》立足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目的,坚持“立改废”并举。“立”是指将调研论证充分,规章草案基本成熟,且是经济和社会生活较为迫切的项目列入制定(修订、修改)项目。“改”是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上位法的出台或完善,对无法适应新的形势需要的规章进行修订、修改。“废”是指经过审查清理,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特别是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羁绊,对群众利益造成桎梏的规章项目予以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共确定5件规章为制定(修订、修改)项目,1件规章为废止项目,6件规章为预备项目。其中制定(修订、修改)项目分别为:《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修订)》;废止项目为《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预备项目为:《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修订)》《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修订)》《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规定》《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修订)》《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修订)》,预备项目是待条件成熟后,可以调整为制定(修订、修改)项目,或纳入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一)《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起草部门:市文广旅游局

        立法背景:2013年本市制定了《宁波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近年来,国家、省出台了一些大运河保护的新法规、新规定。2019年9月国家出台了《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对复兴内河水运,提升大运河开发利用水平,实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传承大运河文化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提出了新要求。本市在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体制、保护管理强度、开发利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与不足,有必要制定一部新的规章,因此列为制定(修订、修改)项目。

        (二)《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起草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期间经过两次修改,使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有了较大的提升,由于机构改革后部门的职责发生变化,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相继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21〕13号)等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部门规章、文件,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有了新规定,为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水平,减少和遏制事故发生,有必要对该规章进行修订,因此列为制定(修订、修改)项目。

        (三)《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起草部门:市审计局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本市内部审计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18〕2号)、《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等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施行,规章中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或不能适应形势需要,亟需修订,因此列为制定(修订、修改)项目。

        (四)《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起草部门:市住建局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内容的不断丰富,以及《民法典》《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内容的调整,该规章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现行管理需求,亟需修订,因此列为制定(修订、修改)项目。

        (五)《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修订)》

        起草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对推动本市城市照明工作,完善和保障城市功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推进和照明行业的不断发展,城市照明设施规模和范围日益扩大,照明理念和技术不断更新,城市照明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该规章难以适应当前本市城市照明管理的需要,亟需修订,因此列为制定(修订、修改)项目。

        (六)《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废止)》

        起草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对促进本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规章部分条款与《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上位法不一致,且应急管理部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该规章已无必要继续施行,因此列为废止项目。

        (七)《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起草部门:市人防办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于2020年进行了部分修改。规章中部分条款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不一致。由于省政府规章出台时间不长,且宁波市作为浙江省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在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维护管理等相关制度方面还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因此列为预备项目。

        (八)《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市综合执法局

        立法背景:《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设置的行政许可缺乏法律依据且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为落实城市精细化管理,统筹推进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规范设置,需要将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同时纳入规章调整范围,重新制定一部规章。由于前期调研论证还不够深入,因此列为预备项目。

        (九)《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修订)》

        起草部门:市综合执法局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部分条款与管理工作不适应、与改革要求不符合,且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因此需要对规章进行修订。由于前期调研论证还不够深入,因此列为预备项目。

        (十)《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规定》

        起草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立法背景:现行的《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期间于2016年、2017年、2018年经过三次修改,由于国土空间规划体制重大改革等原因,本市新制定了《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并废止了《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为了有效实施《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有必要重新制定配套规章《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规定》。由于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涉及大量复杂问题,有关问题尚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因此列为预备项目。

        (十一)《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修订)》

        起草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于2016年进行了修改,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一致,有关问题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因此列为预备项目。

        (十二)《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起草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06年12月1日施行,部分条款已经与本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实际不相适应,考虑到《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已列入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审议预备项目,需待条例修订后才能启动该规章的修订工作,因此列为预备项目。

        四、围绕基层治理等领域重点安排调研论证项目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规章项目)》除了制定(修订、修改)项目、废止项目和预备项目外,还将12件具有一定立法必要性,但立法的内容还不是很清晰,尚需进一步调研、论证的项目列为调研论证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宁波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市司法局牵头)、《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市政务办牵头)、《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宁波市水底隧道管理办法(修订)》(市交通局、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宁波市东钱湖水域管理办法(修订)》(鄞州区人民政府牵头)、《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修订)》(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宁波市住宅全装修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市住建局牵头)、《宁波市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办法》(市民政局牵头)、《宁波市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市民政局、市住建局牵头)、《宁波市社区托育服务促进办法》(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宁波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市住建局牵头)、《宁波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牵头)。这12件规章调研论证项目将在年内完成前期调研工作,并在2022年10月底前提交调研论证报告。



        政策原文: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规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