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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宁波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10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首次提出“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中再次强调“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于2023年1月19日印发了《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浙环发〔2023〕4号,以下简称《省厅“点对点”工作方案》)。《省厅“点对点”工作方案》从适用范围、基本要求、实施程序、运行管理要求、监督程序等做了规定,明确了可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具体情形,并要求各地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家、部、省对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开展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部署,积极稳妥推动可用于环境治理或工业生产的替代原材料的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宁波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力求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具更强可操作性的细则。
二、《实施细则》适用企业?
答:申请“点对点”定向利用的产处企业应该满足以下4点要求:(一)产生单位不得为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二)产生单位产生单一稳定、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且产生量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危险废物;(三)利用单位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定向利用危险废物作为环境治理或工业生产的替代原材料;(四)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依法成立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有关规定;(五)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近三年(包括本年,下同),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因存在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未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廉政案件,未被列为环境信用D级及以下等级企业。(六)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的,近三年评估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且当前分档评价结果为“绿码”。
三、“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应如何申请?
答:试点申请由利用单位会同产生单位编制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工作方案,并由利用单位牵头组织专家和产生、定向利用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技术论证和现场技术核查,完成核查后填写“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申请表”,通过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
四、“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的审查流程是怎样的?
答:市生态环境局建立联审机制,收到申请后,由分管土固处的副局长担任召集领导,由相关处室及单位组建联审小组,开展联审,形成联审意见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审查,拟同意“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公示无异议的,同意其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不同意的,书面告知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审查结果及理由。
五、试点申请单位应注意哪几个时间?
答:试点单位需知以下5个时间节点:(一)试点申请提交以后市生态环境局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形成审查意见;(二)试点申请审查结果形成后需公示5个工作日;(三)试点单位需延续、变更或终止试点的,需提前30日提出申请;(四)试点单位需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所在地及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书面豁免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五)试点单位需将试点期间所有检测记录及检测报告保存期限5年以上。
六、“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运行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一)严格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共同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制,制订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鼓励企业投保生态环境绿色保险;(二)严格落实利用工作方案,除了不申领经营许可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要求,做好日常检测;(三)严格执行数字化监管,落实“浙固码”、视频监控安装联网、危险废物交易模块等使用管理要求。
解读机关: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电话:0574-87592518
政策图解:《宁波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图解
政策原文:bt365备用网站_365bet开户官网_365heart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