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参与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以及对口地区合作考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甬合作〔2021〕18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为做好2022年度我市参与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以及对口地区合作考评奖励工作,现就申报工作预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产业合作企业:从2020年起,到宁波市对口地区和西部、东北、中部地区实施投资兴业,有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商业房地产项目除外)200万以上,且2021年底前项目已竣工的企业。
(二)消费帮扶企业:一是2021年度采购对口地区农特畜产品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宁波本地消费帮扶企业(直接采购企业);二是在宁波市对口地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并通过该公司在电子商务平台线上销售对口地区农特畜产品,2021年度纳税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宁波本地企业(线上销售企业)。
(三)商(协)会等组织:2021年度,积极参与宁波市产业合作、消费帮扶和拓展国内市场等区域合作活动,以及引导企业到宁波市及宁波市对口地区开展投资、经贸文化交流、爱心公益等活动的异地宁波商会、本地商(协)会和其他法人等组织。
具体要求详见《资金管理办法》。
二、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市)、开发区支援合作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指导做好本地产业合作企业和消费帮扶企业的摸底工作,4月25日17时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名单报市支援合作局,并指导做好申报资料的准备,初步计划于5月份正式组织申报。
(二)各异地宁波商会、宁波市有关商(协)会等组织,根据《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预先做好自评工作。
联系人:程老师,电话:89292361
邮箱:chengxq121@139.com
附件:1.宁波市参与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以及对口地区合作考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2.申报表格